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调差补退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做好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99号)规定:“2024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2078元、下限为4416元,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月缴费基数高于上限22078元的,按照22078元/月进行封顶调整,已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需补缴基数调整差额。
二、企业在职职工如何补差?
答:目前,社保经办机构已按照《通知》规定完成缴费基数调整及差额补缴业务处理。1-6月份已经申报缴费的,月缴费基数低于下限4416元的,需要按照4416元/月进行补差;月缴费基数高于上限22078元的,需要按照22078元/月进行封顶,1-6月份,社保经办机构已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差额,生成特殊缴费单据推送到税务部门,由用人单位进行补缴,7月份,由税务部门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差额,由用人单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调整差额均由原单位代扣代缴。
三、不需要调整缴费基数的情况?
答:《通知》规定:“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死亡、出国定居、退保等账户已结清人员,已办理退费的职工,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受伤前(不含受伤当月)的缴费基数不再进行调整。企业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
四、按照固定基数缴费单位缴费基数调整?
答: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按固定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的单位,1-6月社保经办机构已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差额,生成特殊缴费单据推送到税务部门,由用人单位补缴,7月,由税务部门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差额,由用人单位进行补缴。
五、补缴、预缴等业务的缴费基数调整?
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的本年度补缴、预缴等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调整生成补收差额,生成特殊缴费单据推送到税务部门,由用人单位进行补缴。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补差?
灵活就业人员本年度已完成申报缴费的月份,税务部门已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差额,由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补缴。
七、其他情形
因缴费工资申报错误等原因重新申报产生差额补收,按单独调整缴费基数办理,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本文件执行,并生成已申报缴费月份的补收差额,由用人单位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