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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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实施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教督〔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实施方案(2025-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教育部

    2025年1月21日


    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实施方案

    (2025-2030年)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有关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学校督导评估体系,有效提升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锚定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核心目标,以评定向、以评促建、以评督改、提质增强,推动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托底、改善、提升,促进教育教学深化改革,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以适配新质生产力成长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和吸引力,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坚持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担当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坚持评价价值导向,确保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和工匠精神培养,坚持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将思政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人才培养始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省域特点、产业行业特色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科学评价、靶向评价,切实减轻学校负担提升评价效率与质量。尊重高等职业学校管理的地方事权,构建部省两级各司其职,全面覆盖、规范务实、协同推进的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体系,确保价值取向一致、制度实施持续、结果实质等效。

    二、主要内容

    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实施主体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适用对象是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具备专科层次人才培养资质的其他类型办学机构原则上应纳入评价范围。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运用办学条件监测机制,依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关键要素评估国家基本框架》(以下简称《国家框架》,见附件),结合实际,一省一案,制定本地“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实施方案”,统筹规划、自主开展。

    实施方案应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监测和教学工作评估两部分内容。

    (一)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监测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托全国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以《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监测指标》(以下简称《监测指标》)为基准参照,结合本地职业教育实际,细化或增加监测指标及监测要点,形成本地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监测办法,对本地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及发展趋势实施常态监测,在保障适应学龄人口变化对学位增设要求的基础上,确保高等职业学校守住办学条件底线,保障基本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结果须作为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方面和后续整改的重要依据。

    (二)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评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高等职业学校实际,参照《国家框架》,细化或增加评估指标及评估要点,形成本地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方案,相关量化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框架》要求。通过评估,引导高等职业学校与合作企业,聚焦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实习实训等教学关键要素,深化教学改革,增强主要专业(群)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适配性,提升办学能力。

    评估结果一般可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两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两者之间增加评估结果为“待复评”。结果与评估指标的对应关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研究确定。

    评估实施一般包含学校申请、学校自评、专家评估与考察结果反馈与公布、结果应用、整改及核查等。教育部教育督导局与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建、分级管理全国评估专家库。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承担教学工作评估的机构制定专家抽取、使用规程,根据学校办学实际从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估专家组。专家组一般7至9人,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2人,外省专家不少于2人。

    1.学校申请。学校根据本地评估时间安排,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纳入本地年度评估计划。

    2.学校自评。学校根据本地评估工作方案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评工作,形成办学条件常态监测报告和学校教学工作评估自评报告。

    3.专家评估与考察。包括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两个阶段。材料评审重点审读学校办学条件监测报告和学校自评报告,现场考察结合材料评审,聚焦主要专业(群)教育教学关键要素,发现人才培养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与学校进行深度沟通交流,推动学校改进教学工作。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形成专家组教学工作评估报告

    4.结论反馈与公布。专家组评估结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反馈至学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5.结果应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好评估结果的导向作用,指导、督促学校及其举办方(者)持续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对于结果异常、突破办学底线的学校,应采取相应约束、限制及问责措施。

    6.整改及核查。结果为“通过”的学校对照反馈意见,形成详细整改方案报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在一年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结果为“待复评”的学校对照反馈意见,形成详细整改方案报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并接受复评结果为“暂缓通过”的学校对照反馈意见,形成详细整改方案报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在两年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评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学校整改情况组织适当形式的核查,以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本轮评估原则上应在2030年内完成,覆盖所有高等职业学校,应评尽评。评估工作起始时间由各地报教育部同意后确定。

    三、组织保障

    教育部负责评价工作顶层设计,制定《监测指标》和《国家框架》,统筹指导各地具体实施,强化监督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地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前瞻布局框架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地“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实施方案”,着重把握办学能力评价的全面性、客观性、有效性,监测与评估协同开展。办学条件监测注重守底线、摸家底,教学工作评估注重强内涵、提质量,体现不同行业特点和不同办学主体的事实差异,实事求是做好评价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工作,确保符合省级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有关要求;针对性做好评价组织建设和评价专家:参评学校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遵循从简、高效的原则,坚决避免多头重复入校评估,务必不增加学校负担;切实保障专项工作经费,不向评价对象另行收取费用;强化纪律要求,确保“阳光评价”,高质量实施好评价工作。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关键要素评估国家基本框架

    来源:教育部